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更名前
1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二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