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八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JYESHINGINTERNATIONALCO.,LT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五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吳麗惠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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