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23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瑜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原借款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二、釋明系爭本票是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而與本件聲請之債權為同一債權重覆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