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00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蔡美足曾西揚 之繼承人債務人 曾紀澤 即曾西揚之繼承人債務人 曾紀凱 即曾西揚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西揚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叁佰伍拾捌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貳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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