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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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因97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9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