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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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 張志偉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楊志凱 律師 莊佳蓉 律師被告 林石昌
林榮蔚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物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請求被告返還無權占用上開房地之不當得利。惟上開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美濃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就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志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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