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 林忠蔚 即真愛奇蹟珠寶銀樓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複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被告 陳羽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