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83號聲請人 何文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拋棄繼承權者,自應以繼承人為限。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林恒煌 之配偶,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何文艷前已於民國107年3月23日與被繼承人林恒煌離婚,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是聲請人於繼承開始時與被繼承人之婚姻關係既早已解消,即非被繼承人之配偶,自非繼承人,依法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