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藍建奎 被告 趙祥恩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4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張詠晶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佳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