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即原告 張威北 相對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上一人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不服相對人民國108年1月11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2ZP7422號裁決(本院108年度交字第2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其108年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林口區低收入戶第三款證明、107年7月10日里長所出具之受災戶家境清寒證明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12月6日新北社助字第1072328544號函暨所附新北市林口區低收入戶核定名冊等為釋明,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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