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29號原告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256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6,64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