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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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29號原告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256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6,64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