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27號原告協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先覺 被告 邱立行 (原名 邱鎮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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