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20號原告 蔡貴玉 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249,907元【薪資151,667元+特休未休工資325,000元+舊制退休金1,755,000元+勞退提撥18,240元=2,249,90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5,517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7,758元(23,275元-15,517元=7,758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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