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07號原告 陳蔡梅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2、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狀被告機關欄位誤載代表人姓名為「 陳寶壽 」,原告應另行具狀補正(代表人 張淑娟 )。
二、原告除應於期限內具狀補正前述事項外,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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