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78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錠寬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881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763號暨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14489號、第174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王錠寬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叁萬伍仟元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王錠寬經由配偶 王姵詅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再議發回續查中)認識王姵詅之國中老師 朱雅 。王錠寬明知無還款能力,竟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自民國104年8月31日起,接續或透過不知情王姵詅或自己向朱雅佯稱經營公司,購買房屋急需費用、公司轉賣有費用可還款等藉口詐騙朱雅,致朱雅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各款額分別匯入王錠寬指定之金融帳戶、交付現金與王錠寬或持信用卡為王錠寬刷卡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985萬元。王錠寬僅還款201萬5000元,幾經催討均不還款,朱雅始知受騙。
二、案經朱雅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規定,而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明文規定。
被告以外之證人朱雅、 廖修譽 、王姵詅、 王秀仁吳英宗 於警詢、偵查之證述,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均知有該證詞,而不爭執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審酌證人筆錄作成之情況,並無在非自由意志情況下所為陳述,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皆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被告王錠寬對於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朱雅、證人王姵詅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對話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龍潭分行存款憑條、臺灣銀行龍潭分行無摺存入憑條、渣打銀行交易傳票、龍潭郵局存款人收執聯、被告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吳英宗之新興郵局0000000號帳戶、王姵詅高雄鼎泰郵局0000000號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王秀仁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告訴人提出之紀錄、雲林縣西螺鎮農會匯款申請書、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附表二扣案物可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財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核被告王錠寬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4、36、37、39與43款額,雖然是被告使告訴人為被告刷卡或直接匯款於吳英宗帳戶,藉以償還被告積欠店家之「車子維修」費55萬元、積欠吳英宗之債務共92萬元,實屬被告詐得財物之後,支配使用詐欺所得之事後行為,有別於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所指自被害人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財產上不法利益。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犯行屬於同一犯罪事實,應併予審判。
(二)被告本於一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點,先後多次實行詐欺取財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薄弱,依社會健全觀念,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隔,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一罪。
四、撤銷改判及科刑審酌事項:
(一)原審為被告科刑判決諭知,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24、36、37、39及43犯行,原審認為觸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並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應有誤會。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是與王姵詅、吳英宗及王秀仁共犯,應屬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犯行,且共同詐騙金額高達千萬元,原審以普通詐欺罪論以4年10月有期徒刑,不足以起教化作用,且不符罪刑相當原則。」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坦承犯行,願意賠償告訴人損失,請從輕量刑。」然查,檢察官綜合卷內證據資料偵查結果,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而提起公訴,原審基本上為相同認定。檢察官上訴並未另為偵查或發現新事證,而依相同之卷證資料,改認被告應是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行,難認有理;況且指定帳戶匯款,僅表彰確有匯款的事實,依目前司法實務,縱使詐欺集團所為詐欺行為,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而使被害人匯款者,僅構成幫助詐欺犯行,並未認定提供帳戶者與詐欺集團成員屬於共同正犯。檢察官並未舉出被告藉由王姵詅、吳英宗及王秀仁銀行帳號予告訴人匯款之事實,有何等補強證據得以認定王姵詅等人與被告具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僅憑此部分上訴意旨之敘述,不足以形成共同正犯之有罪心證。量刑輕重屬法院職權行使,原審量刑已經審酌被告詐騙所得高達1985萬元,使告訴人損失慘重,被告坦承犯行;然所謂「有意還款」純屬虛與委蛇之空話等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事由,所處之刑並無失出入。檢察官、被告上訴就原審已經依職權斟酌量刑事項重為爭執,求為更重、更輕處刑,均無理由。原判決關於接續犯而變更起訴法條,論斷詐欺得利罪部分既非允當,自應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因賭輸錢,又為償還賭債欲再賭期能翻本而接續施詐,已經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供明,一錯再錯,深具可責性。利用配偶之師對於學生信任疼愛之情,一再行騙,詐騙金額高達1985萬元,造成告訴人重大損失。事後雖曾允諾分期每月償還5至8萬元,卻未履行分文,已經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陳明。被告於原審向告訴人謊稱要向外借款2千萬元償還告訴人,所謂「有意還款」純屬推諉之空話。起訴之後,被告仍不知省惕收斂,又萌歹念,另以「為貸款,存摺需要有錢,還要買保險、基金,這樣子貸款才會過。」等不實之言,再向告訴人騙得200萬元,巳經被告坦承等一切情狀,惡性重大,應予嚴懲,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三)關於沒收:
1、刑法沒收規定於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引用新法,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明文規定。
2、被告詐欺所得共1985萬元,扣除已經償還之201萬5千元,其餘犯罪所得1783萬5千元,依法宣告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3、附表二所示扣案手機,屬被告所有,供施詐聯繫使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4、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尚無證據可認與詐欺犯行有關,不另宣告沒收。
五、起訴之後,被告另行起意,藉口「為貸款,存摺需要有錢,還要買保險、基金,這樣子貸款才會過。」另向告訴人詐取200萬元部分,因屬新發生之另一事實,且未經起訴,如構成犯罪,應由檢察官另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詐欺所得金額
┌──┬─────────┬────────────────────────────┐│編號│得款日期│金額及交付方式│├──┼─────────┼────────────────────────────┤│1│104年8月31日│20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2│104年9月4日│30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3│104年9月7日│96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4│104年9月15日│130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5│104年10月7日│110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6│104年10月19日│65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7│104年10月29日│70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8│104年11月9日│63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9│104年11月12日│20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10│104年11月24日│60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11│104年12月4日│45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12│104年12月10日│79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13│104年12月16日│75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14│104年12月28日│60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15│105年1月5日│26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16│105年1月11日│91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被告帳戶│├──┼─────────┼────────────────────────────┤│17│105年1月19日│50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18│105年2月1日│33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被告帳戶│├──┼─────────┼────────────────────────────┤│19│105年2月2日│39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被告帳戶│├──┼─────────┼────────────────────────────┤│20│105年2月15日│47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被告帳戶│├──┼─────────┼────────────────────────────┤│21│105年2月19日│35萬元匯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被告帳戶│├──┼─────────┼────────────────────────────┤│22│105年2月20日│46萬元現金│├──┼─────────┼────────────────────────────┤│23│105年3月4日│106萬2000元匯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24│105年3月5日│55萬元刷卡│├──┼─────────┼────────────────────────────┤│25│105年3月5日│5萬元現金│├──┼─────────┼────────────────────────────┤│26│105年3月7日│28萬8000元匯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被告帳戶│├──┼─────────┼────────────────────────────┤│27│105年3月8日│56萬元匯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被告帳戶│├──┼─────────┼────────────────────────────┤│28│105年3月23日│5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被告帳戶│├──┼─────────┼────────────────────────────┤│29│105年3月24日│57萬元匯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被告帳戶│├──┼─────────┼────────────────────────────┤│30│105年3月28日│35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被告帳戶│├──┼─────────┼────────────────────────────┤│31│105年4月7日│27萬元匯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被告帳戶│├──┼─────────┼────────────────────────────┤│32│105年4月8日│30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被告帳戶│├──┼─────────┼────────────────────────────┤│33│105年4月11日│30萬元無摺存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王秀仁帳戶│├──┼─────────┼────────────────────────────┤│34│105年4月11日│30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被告帳戶│├──┼─────────┼────────────────────────────┤│35│105年4月18日│20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被告帳戶│├──┼─────────┼────────────────────────────┤│36│105年4月20日│10萬元匯入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吳英宗帳戶│├──┼─────────┼────────────────────────────┤│37│105年4月21日│27萬元匯入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吳英宗帳戶│├──┼─────────┼────────────────────────────┤│38│105年4月25日│40萬元無摺存入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被告帳戶│├──┼─────────┼────────────────────────────┤│39│105年4月30日│28萬元匯入新興郵局0000000號吳英宗帳戶│├──┼─────────┼────────────────────────────┤│40│105年5月2日│34萬元匯入高雄鼎泰郵局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41│105年5月3日│35萬元匯入高雄鼎泰郵局0000000號王姵詅帳戶│├──┼─────────┼────────────────────────────┤│42│105年5月5日│9萬元匯入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被告帳戶│├──┼─────────┼────────────────────────────┤│43│105年5月9日│27萬元匯入新興郵局0000000號吳英宗帳戶│└──┴─────────┴────────────────────────────┘附表二:沒收物┌──┬──────────────────────────────────┬─────┐│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手機(0000-000000號,SAMSUNG灰色,IMEI1:0000000000000000/01、IMEI2│1支│││:000000000000000/01││└──┴──────────────────────────────────┴─────┘附表三:不宣告沒收之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借據保證書、債權聲明切結書│1份│├──┼──────────────────────────────────┼─────┤│2│記事本(扣押物編號A-01-2)│1本│├──┼──────────────────────────────────┼─────┤│3│文件資料│8本、1張│├──┼──────────────────────────────────┼─────┤│4│記事本(扣押物編號A-01-1)│1本│├──┼──────────────────────────────────┼─────┤│5│存摺│16本│├──┼──────────────────────────────────┼─────┤│6│行事曆│1本│├──┼──────────────────────────────────┼─────┤│7│支票簿│2本│├──┼──────────────────────────────────┼─────┤│8│員工資料卡、住宿合約書│7張│├──┼──────────────────────────────────┼─────┤│9│水單│3張│├──┼──────────────────────────────────┼─────┤│10│存款單│1本│├──┼──────────────────────────────────┼─────┤│11│支票資料│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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