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80號
原告 王江河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