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0893號債權人 張禮鑫 債權人 張禮銘 債權人 張文廷 債權人 張智凡 債權人 張珆瑄 債權人 江文祥 債權人 江文正 債權人 王韻能 債權人 王昫景 債權人 王星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禮鉛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業經苗栗地方法院作成97年度家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且於民國99年7月
2日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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