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附民字第57號和解筆錄原告A女原告兼法代A父被告 張政瑜 被告 張哲嘉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侵附民字第57號就本院100年侵訴字第16
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6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書記官林政良通譯廖家瑜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A女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A父被告張政瑜、張哲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張政瑜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萬元,被告張哲嘉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被告張政瑜、張哲嘉當庭給付前開金額予A父,經A父點收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A女
A父被告張政瑜
張哲嘉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6庭
書記官林政良審判長法官胡堅勤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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