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29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張 仁珺 債務人 吳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張仁珺 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吳玉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5,78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仁珺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9,86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玉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72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玉英、張│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29866│仁珺│2月22日起│7月15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7月16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玉英、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866│仁珺│3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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