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98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即被告之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偵字第8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即代號BG000-H109007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代號對照表,下稱甲女)毗鄰而居,詎其於民國108年11月6日11時許,見告訴人甲女外出運動返家,竟萌生性騷擾之意圖,以商請告訴人甲女幫忙維修電腦為由,邀約告訴人甲女進入屋內,而後乘告訴人甲女目視其操作電腦,不及抗拒時,突轉身以手抓握告訴人甲女胸部1次得逞,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機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甲女告訴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機性騷擾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甲女業於110年1月18日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10年1月25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本院109年度易字第983號卷第27至29頁、第37頁、第39頁、本院保密資料封套)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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