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81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王龍生 即王 台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88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龍生即王│自民國95年│至民國104年│年息17.99%│││28363元│台生│4月21日起│8月31日止││├──┼────┼─────┼──────┼──────┼───────┤│002│新臺幣│王龍生即王│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4.98%│││28363元│台生│9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龍生即王│自民國95年5│至民國104年│逾期在六個月以│││28363元│台生│月22日起│8月31日止│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龍生即王│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28363元│台生│9月1日起││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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