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偉凡 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育如
法官林火炎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家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