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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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9號
調解筆錄原告 翁愛珠 原告 魏怡甄 被告 史峻宇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9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2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下午3時3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翁愛珠原告魏怡甄被告史峻宇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翁愛珠原告魏怡甄被告史峻宇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翁愛珠新台幣(下同)柒萬元、原告魏怡甄壹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4年1月30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其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翁愛珠、魏怡甄願 宥恕 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給予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翁愛珠原告魏怡甄被告史峻宇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