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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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3號原告 賴淑芬 被告 吳延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原告並應補陳本件消費借貸契約關於清償期約定及對債務人進行催告之相關資料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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