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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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6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月女
張金德 張周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壹佰貳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6640號)
緣案外人HANDLEWELLHOLDINGSLIMITED前邀同相對人張月女、張金德、張周麗香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美金1,301,950元整,利率依年利率5.1%計算,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案外人HANDLEWELLHOLDINGSLIMITED竟於106年12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美金1,276,95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
委任狀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
二、匯出匯款申請書、動用申請書、PROFORMAINVOICE及PACKINGLIST影本共九份。
三、外幣(USD)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
四、證明書影本乙紙(HANDLEWELLHOLDINGSLIMITED)。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