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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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世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2015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世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莊世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附表:受刑人莊世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109年05月05日110年0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03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14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600號110年度交易字第701號判決日期109年09月15日110年09月0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600號110年度交易字第7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9月22日110年10月0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79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0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