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24號上訴人即原告宸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儷娟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