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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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23號聲請人 陳泰寬 即 陳碧水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三、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