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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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205號債權人 胡光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 顏開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登記資料。
㈡請求自94年7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㈢請列出各筆土地現值及其計算方式。
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顏添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