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23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司促字第 723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239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債 務 人 劉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