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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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係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確定之案件,業據本院調取全卷查明,且有本院98年度交聲字第22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213號裁定附卷可稽。乃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上揭規定不合。
三、又查,刑事訴訟法發現新證據,得以再審者,僅限於確定判決,而不及於確定之裁定。聲明異議案件,其裁定既已確定,依法無從以發現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附此敘明。
四、綜上,聲請人之再審之程序違反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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