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2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 李國禎 律師被告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院認本件有再調查必要:
本件本票之債權尚欠金額及利息為何。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