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法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法字第127號清算人丙○○○
乙○○丁○○ 蘇素惠 甲○○庚○○己○○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雅筑文教基金會解散清算事件,清算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清算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則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此於財團清算程序準用之(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參照)。經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雅筑文教基金會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撤銷許可後,應進行清算程序,惟清算人有下列文件尚未補正,自應予以補正:
⒈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就任清算人之日期)。
⒉清算人之最新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⒊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⒋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董事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⒌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
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或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裁定命清算人補正。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馨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