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93號原告 林怡君 被告 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公開發表道歉文章之文章內容,並將繕本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