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告 曾治 為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 律師被告 許惠麗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複代理人 許煜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許惠麗本人應到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