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金洋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金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金洋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44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渠另於假釋前犯竊盜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定應執行4年4月,業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9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