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741號債權人臺中市大雅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明湖 債務人 劉昭玲温文祥 之繼承人
羅苡端
一、債務人劉昭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温文祥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羅苡端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務人劉昭玲為温文祥之繼承人,惟温文祥係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死亡,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債權人逾第一項聲請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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