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97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黃鈺穎 債務人 吳偵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借期至115年11月11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
9.44%機動計付。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05月1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廿一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42,4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69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偵綺│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0.24%│││142493││5月11日起│6月10日止││││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12.288%│││││6月11日起│3月10日止│││││├──────┼──────┼───────┤││││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0.24%│││││3月1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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