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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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510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周峻銘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陳美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附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即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42萬2,199元(附帶上訴聲明金額56萬5,196元與原判決准許金額14萬2,997元之差額),故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2萬2,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廖聖民
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