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6號上訴人即被告鑫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瑞美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樹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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