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337號原告 郭清洲 上列於告與被告 陳世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二)犯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之罪。(三)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查本件不屬於該條例所稱之「詐欺犯罪」種類,故無該條例第54條關於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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