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6號聲請人 姜湘玉 送達代收人 何俊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配偶 王睿翔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以為釋明,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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