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明因犯傷害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明因犯傷害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蔡宗明因傷害等2罪,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審簡字第6016號及100年度交簡第11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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