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0號原告 何鳳妍 訴訟代理人 何明杰 被告 何山榮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言詞辯論後,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2日具狀就原告請求不當得利部分為時效抗辯,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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