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告 杜月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舜仁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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