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8號原告 馬克儉藤野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宮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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