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告 陳子瑜 當事人(被告 王秀琴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