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91號原告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紐西蘭商克威投資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吳思薇
林司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品洋 、 蔡士侑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莊訓城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