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怡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怡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怡祥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附表編號9所犯則為偽造文書、詐欺罪,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次數、犯罪時間、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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