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02號聲請人 楊唯邦 上列聲請人楊唯邦因與相對人 吳東益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唯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發票日早於到期日,視為未記載,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是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